

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2026 年分类考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考试制度改革意见,依据 2026 年陕西省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通知,学院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评价方式招生,为确保分类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办学及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 学院高职分类招生工作,严格实施阳光工程,全面公开招生信息,接受学院纪检部门和广大考生的全程监督,保障分类招生工作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开展。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
学校标识码:4161014737;
在陕招生代码:8154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办学类型: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专科)
证书种类:国家承认学历的普通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院名称: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
分类考试招生模式:高职分类招生
第四条 办学地点:榆林市榆阳区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
邮编:719000
招生热线:0912-3501618、0912-2436234
学院网址:https://www.ylnkxy.com
第五条 学院坐落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国家级高端能源化工基地、榆林国家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区,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占地近 600 亩,拥有国家标准足球场、篮球场、塑胶跑道等,运动设施全面、完善。学校下设能源化工系、汽车工程系、智能工程系、现代服务系、艺术教育系、医学系、思政部、基础部、体育部等二级学院和教学部门。实验实训设备完善,现有化工总控实训室、采矿仿真实训室、水处理技术实训室、数控编程实训室、工业机器人实训室、车工、铣工、钳工实训室、焊工实训室、电气装置实训室、电子电工实训室、航空波音 737-800、CBT教室、高铁实训室、形体礼仪实训室、汽车检测与维修实训室、新能源汽车检测实训室、电钢琴实训室、幼儿画室、语音室、舞蹈室、计算机网络实训室等多个配套专业实训室。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院招生工作由招生委员会总负责,主要职责是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监督与管理招生工作的全过程。招生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以及分管招生副院长、教学副院长、纪检主任等领导及相关成员组成。
第七条 在学院招生委员会领导下,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招生办负责制定招生章程、组织考生报名、编制招生宣传资料和相关规章制度,拟订、实施宣传计划、解答考生和家长的有关问题;按照招生章程规定录取及录取通知书打印寄发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制定分类招生试题命题、考场编排、监考人员的培训、成绩登录等工作。纪检办负责招生监督、接待家长和考生来信来访等反映的问题处理。根据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院招生委员会决定。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最终以主管部门下达为准。
第五章 入学申请及考核办法
第九条 申请参加高职分类招生的考生必须已完成 2026 年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高考统考)报名或陕西省普通高校职业教育单独招生考试(“三校生”单独考试招生)报名手续,且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要求。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考生于2026 年 2 月9 日 09:00 至 2 月11 日 17:00,考生登录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www.sneac.com)或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www.sneea.cn)高职教育分类考试招生网上管理平台查看学院招生章程、计划,确定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
第十一条 2026 年学院高职分类招生,采取“文化素质+职业适应(技能)性”考核评价方式,测试满分为 600 分。其中文化素质测试(全省统一考试满分 300 分),普高生参加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 300 分,三校生参加职业技能测试包含专业技能测试(100 分)职业技能测试(200 分)满分 300 分。
第十二条 测试考核测试时间:考生须于 2026 年 3 月 15 日参加全省统一文化课测试,3 月 16 日至 3 月 20 日登录学院高职分类招生报名系统(网址:www.ylnkxy.com)或者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微信公众号或者前往学院现场确认专业打印准考证,2026 年 3 月 21 日 9 点至 18 点到我院参加我院职业适应(技能)测试(各专业类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如考生超过学院承载考试量,视情况延长考试时间,不收取费用。
学院于2026 年4月2日在我院官方招生网站(https://www.ylnkxy.com)公布职业适应性(技能)考试成绩及综合成绩。成绩公布后,考生如对本人分数有异议,请于在 4 月 2 日-3日期间复核成绩。
职业技能测试及内容:
我院 2026 年按照医药生化类、教育文化艺术类、智能制造类、现代服务类分为 4 个大类,各大类具体专业分类详见我院招生网站及公众号公示。
(1)普通高中毕业、高职(专科)学历教育毕业、本科(含)以上学历教育毕业、高中毕业同等学力的考生参加我校职业适应性测试,采取面试形式,重点考查考生的职业认知、职业潜质、综合素质、思维与表达能力等,满分 300 分。
(2)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职业高中毕业、技工学校毕业、其他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的考生参加我校职业技能测试,其中专业能力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的核心专业知识为基本依据,采取笔试形式(100 分),重点考查综合专业能力;技术技能测试以教育部发布的中职专业教学标准中核心技术技能为基本依据,以操作考试为主(200分),充分体现岗位技能、通用技术等内容,满分 300 分。
(3)《关于印发陕西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暂行办法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26 号),具有高中学历的退役士兵参加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免文化素质测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考生,应于 3 月 10 日前向我院提交退役军人优待证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接受我校组织的资格审查。我校将审核通过的拟预录取退役士兵考生进行公示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4)获得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含原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铜奖及以上奖项、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金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以及获得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授予的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在职在岗往届毕业生,应于 3 月10 日前向我校提出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申请,接受我校组织的资格审查。我校将审核通过的拟预录取考生进行公示后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三条 学院于 2026 年 4 月 7 日 17:00 前,按照学院分类考试招生章程中规定的对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办法,将考生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成绩计算成综合分,形成所有申请我院并参加相应测试考生的最终成绩库,通过高职院校分类考试网上管理平台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第六章 录取报到时间
第十四条 学院将按照学院公布的招生章程确定预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在学院招生网、招生办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示预录取考生名单,预录取考生于 2026 年 4 月 9 日至 17:00前,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校报到、注册、确认、并签署考生知晓书,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被我院录取资格。
第十五条 学院于2026 年 4 月 13 日 17:00 前,预录取考生报到后的缺额计划,学院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将在已上报省考试院成绩库中的本校生源中进行递补预录取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并在我院官网、招生办微信公众号平台公示递补预录取考生名单。递补考生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17:00 之前,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到校报到、注册、确认,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被我院录取资格。
第七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多元选择、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普高生和三校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具体比例依据考生人数确定,不设男女比例,淘汰比例不低于 3%。
专业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按考生所报第一志愿专业录取。
只有同时参加文化素质和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且具有有效成绩考生的方有资格可参加预录取。
第十八条 评分办法
1、普通高中学生
总成绩 600 分,包含文化素质考试成绩 300 分、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300 分。
计算方法为:分类考试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统考成绩+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2、“三校生”
总成绩 600 分,包含文化素质考试 300 分、职业技能测试300 分,其中专业能力测试 100 分、技术技能 200 分。
计算方法为:分类考试总成绩=文化素质考试统考成绩+职业技能测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按照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3、对于总分相同考生,按照职业适应性(技能)测试、文化素质(语文、数学、英语)测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
第十九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以《普通高等学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基本原则。对于高考体检结果或学院体检复查结果不符合该专业规定或要求的考生,学校可取消其被预录取或录取资格,也可按照规定调整其被预录取或录取的专业。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考生,学院承认陕西省艺术类统考成绩。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向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教育厅抄送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第九章 学生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了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方式并举的奖励资助体系,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家庭经济困难新生顺利入学。
第十章 附则及未尽事宜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资格复查不合格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招生委员会制定,上报省教育厅、考试院审核后生效。同时在我院官方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国家教育部及陕西省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规定为准,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招生办负责解释。
榆林能源科技职业学院
二 0 二六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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