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信息
第三条 学校全称: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四条 学校主管部门及举办者:四川省教育厅、凉山州人民政府。
第五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办学层次及学制:三年制专科。
第七条 学校办学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2号。邮政编码:615013。
第八条 毕(结)业颁证:学生完成学校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后,由学校颁发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毕(结)业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讨论招生工作重大事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及招生就业处,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制定以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为主要依据,统筹考虑四川省高考人数、生源情况等因素,结合我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的招生计划,报四川省教育厅和教育部批准后执行,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二条 在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统一组织下,按照相关规定调阅考生档案,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三条 我校认可各省(区、市)政策性加分,享受政性策性加分的考生,以加分后的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四条 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照各省(区、市)的排序规则执行;若各省(区、市)未明确同分排序规则,历史类考生按照语文、数学、英语、历史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物理类考生按照数学、语文、英语、物理顺序依次比较,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十五条 若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服从专业调配时,则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配到其他未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配,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所有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七条 所有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但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教学语种。
第十八条 通过教育部批准计划招生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官网公布录取结果。
第六章 体检标准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鉴于医药卫生类各专业的特殊性,轻度色觉异常(色弱)、色觉异常Ⅱ度(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的考生将不予录取。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的,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的,斜视、嗅觉迟钝、口吃,不宜就读医学类专业。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条 所有录取到我校的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注明的报到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到校报到,逾期未报到,且未向学校履行正常请假手续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全面复查,按照相关规定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者,一律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规定的项目,坚持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国家教育资助项目和资助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财政部、教育厅、财政厅、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有关政策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发布后,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有不相适应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西昌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学生工作及招生就业处
联系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安宁镇园丁路2号
咨询电话:0834-2561999
监督电话:0834-8609137
学校官网:https://www.xcmc.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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