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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高职专科招生章程

2025-06-09 16:14:44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2025年普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基本情况

1. 学校全称: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CHONGQING JIANZHU COLLEGE)

2. 学校标识码:4150014183

3. 学校地址: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邮编:400072

4.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5. 办学类型:公办高等职业院校

6. 主管部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7. 学校概况: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是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建校于1956年,现位于重庆市主城南岸区茶园,拥有广阳校区(重庆市南岸区梨花大道857号)和东站校区(重庆市南岸区茶园大道289号)。智能建造学院、交通运输学院、城市治理学院、智能制造学院新生入读广阳校区,数字设计学院、财经商贸学院、人工智能学院新生入读东站校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监督

第四条 学校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全面指导学校招生工作。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统筹和实施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对招生工作进行全面监督,依法依规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监督电话:023-61752255(仅限投诉举报),邮箱:CQ61968185@126.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对象

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安徽、河南、湖北、广西、海南、新疆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考生。

第七条 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录取批次等详细信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面向本地区考生公布的数据信息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 严格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规定的招生政策、录取批次进行录取。报考我校的艺术(美术类)类考生,我校认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

2. 专业确定办法:

(1)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的选考科目应与当地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我校专业选科要求符合;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的,按照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的,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2)其他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进档考生按照投档分数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

(3)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所在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同分排序规则确定位次。

(4)对报考的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九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1.我校招生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2.根据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我校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对患有下列疾病的考生不予录取:

(1)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

(2)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

3.根据企业相关岗位情况要求,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就业,报考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请仔细阅读以下注意事项:

(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专业:五官端正,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男生身高不低于170厘米、女生身高不低于160厘米,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

(2)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专业: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身高不低于165厘米,矫正视力均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用人单位用工仅招收男生。

(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专业:无口吃、身体残疾、心脏病及心脏病史、高血压及传染性疾病,无色盲、色弱。用人单位用工仅招收男生。

(4)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无色盲、色弱。

建议有意向填报上述专业的考生,参照行业用工标准衡量自身视力、身高、形象等身体条件要求后谨慎报考。

第十条 外语考试语种不限,入学后公共外语用英语授课。

第十一条 录取结束后,学校将在官网上公布录取查询渠道。

 

第五章 入学及复查

第十二条 新生未按要求请假或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请假后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相应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各专业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2025年普通招生收费标准如下:

1.学费:室内艺术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专业11500元/年,其他专业6200-8100元/年,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招生就业处网站“收费标准”栏目。

2.住宿费:1000元/年。

收费标准如有变化,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最终核定为准。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七章 助学保障

第十五条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勤勉补”资助体系,主要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筑梦奖学金、校级奖学金、社会奖(助)学金、新生圆梦助学计划、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入伍学生学费补偿、退役学生学费减免、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等资助项目。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年、筑梦奖学金4000元/人/年、校级奖学金1000-3000元/人/年、社会奖(助)学金500-2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2900-4900元/人/年、新生圆梦助学计划最高资助14500元/人、困难补助2000-5000元/人/年、对口帮扶地学生生活补助2000元/人/年、国家助学贷款每年最高可贷20000元、勤工助学每月可获得报酬360-720元、学费减免3000-11500元/人/年、应征入伍学生补偿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最高20000元/人/年、退役复学或入学学生减免学费最高20000元/人/年、基层就业困难毕业生补偿在校期间所缴的学费最高12000元/人/年、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一次性补助求职创业补贴800元/人。

 

第八章 毕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全日制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九章 招生纪律及特别申明

第十七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将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舞弊行为。

第十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单位、中介机构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或查询由学校发布的招生信息,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1.招生咨询电话:023-61968188,61968166,61968136

2.学校网址:https://www.cqjzc.edu.cn/

第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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