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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6-09 16:13:44阅读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城市职业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重庆城市职业学院

第三条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3734  

第六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兴龙大道1099号

第七条 学校简介:

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是教育部备案,重庆市人民政府举办,重庆市教委主管的面向全国招生的公办高等职业学校,是重庆市高水平高职学校。学校地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桥头堡”、西部职教基地重庆永川国家级高新区、大数据产业园核心地段。

开设涵盖“智能网联汽车技术、人工智能技术、智能建造、文旅康养和创意设计”八大特色专业群39个专业。

第三章 招生对象、专业、计划数及收费标准

第八条 招生对象:已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

第九条 招生专业及计划:学校39个专业面向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河北、河南、安徽、湖北、湖南、陕西、广西、山西、江西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以各省招办公布的招生专业及计划数为准。

学校专业高职(专科)层次学制均为3年,专业介绍登录学校官方网站(http://www.cqcvc.edu.cn)查询;校企合作办学专业有:大数据技术、移动互联应用技术、云计算技术应用,以上校企合作专业考生自愿选择填报。学前教育是国控专业,严格按照重庆市教委下达的计划执行;该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十条收费标准:学费收费5600元/年—8000元/年,具体标准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为准。住宿费1000—1200元/生/年,学生宿舍内带阳台、卫生间、热水供应系统、风扇、宽带网、空调等,具体收费根据学生居住的寝室类别为准。详细收费标准在学校官网公示、新生入学手册及新生报到现场进行公示。学生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四章 录取规则及要求

第十一条 体检要求:考生必须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1. 按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按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20%,具体情况由各省招办根据生源情况与学校在投档前商榷后确定。

2. 学校所有专业不限制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授课语种为英语。

3.各专业不限制男女生比例。按照行业标准要求和就业条件,填报民航安全技术管理专业的考生建议:(1)男生身高168CM—185CM,女生身高162CM—174CM;(2)矫正视力不得低于C字表0.5,无色盲、色弱,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报考。

4.对顺序志愿,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填报我校的进档考生,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政策执行;录取专业按专业志愿清的原则安排,学校各专业按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录取时考生的投档分数相同,按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的同分规则进行排序,如果考试院未规定同分规则,则依次比较考生语文、外语、数学、综合成绩。

5.艺术类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考生的文化成绩、专业成绩须分别达到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份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划定的相应科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依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艺术类录取规则,按照投档成绩(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若相同再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录取规则要求,则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

6.严格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制定的招生政策,在确定录取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符合国家政策的加分、降分。

第十三条 志愿征集:如遇录取时计划未满额,学校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职(专科)招生志愿征集工作,录取办法与第一轮录取相同。

第五章 资助体系

第十四条 资助政策

1.国家奖学金,10000元/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一等4900元/年,二等3700元/年,三等2900元/年(认定通过的原建卡学生必须获评二等及以上国家助学金)。

2.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一等2000元/年,二等1200元/年,三等600元/年。

3. 勤工助学,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报酬按21元/时计算,每人每月不超过40小时。

4.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通过“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向学校提出申请减免学杂费等(详见学校官方网站)。

5. 学校面向新生评选“明德修身,蕙质匠心”“勤勉向学,智有未来”“劳心劳力,技有其长”“艺展其才,美美其华”“自立自强,筑梦启航”等“城市匠星新苗奖”。

 

第六章 附  

第十五条 其他须知

1.资格审查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全面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不合格者(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2.专业计划

详细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填报志愿时所用的学校代码与专业代码,请考生在(其所在省市)招办统一印发的2025年普通高考招生计划书上查询。

3.学历证书发放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4.招生事宜

学校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办招生事宜,有关招生录取问题,请直接与学校招生部门联系,否则出现任何后果,学校概不负责。

第十六条 监督机制

1.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2.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3.学校招生部门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做到报名条件公开,选拔程序公开,录取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公开。

4.监督电话:023-49578007。

第十七条 招生联系方式:

电话:023—49578000 49579000 传真:023—49578033

学校网址:http://www.cqcv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c.cqcvc.edu.cn

第十八条 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执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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