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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

2025-06-09 16:13:00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招生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2025年普通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Chongqing Industry and Trade Polytechnic)。

第四条 学校成立时间: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教育部备案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50012606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地址:重庆市涪陵区涪南路108号。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组织机构: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委员会,研究和制定学校普通全日制高校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和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院(系)负责人组成,由学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招生工作副校长和纪委书记担任主任委员

第九条 常设机构:学校招生就业处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监督机构:学校设立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中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由学校纪委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纪委书记任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组长。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十一条 学校概况: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位于重庆市涪陵区,现有涪陵校区(重庆市涪陵涪南路108号)。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经教育部电子注册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普通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招生计划、招生对象、学制、毕业证书

第十 招生计划及范围:学校2025年面向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青海省、甘肃省、福建省、江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全国9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专业计划详见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发布的招考信息。

第十 招生对象:已参加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一考试招生报名,取得报名资格的普通高中毕业生(含具有同等学力者)。

第十 学制:学校所有专业学制均为三年。

第十 学历证书颁发: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教育部电子注册、国家承认学历的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办法

第十 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和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的领导下,参与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的网上录取工作。

第十 录取原则: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 录取顺序: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及投档顺序,在相应批次控制线上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根据相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认可各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考生加分、降分政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十九 录取专业确定办法:

1.专业平行志愿模式:按照投档专业确定录取专业。

2.院校平行志愿模式、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模式:专业志愿优先,优先满足考生专业志愿,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调剂志愿为最后志愿,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不能满足时,对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调剂到录取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予以退档。

3.有特殊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调档比例及录取查询:调档比例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规定执行;考生可登录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门户网和学校官网进行录取查询。

第二十 对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所有专业文理兼收;对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生,所有专业不限制选考科目;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 语种及体检相关要求:

1.录取时不限考生所学外语语种,进校后公共外语统一学英语。

2.报考考生要求:身体健康,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学前教育、早期教育专业属于师范类专业,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相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状况不符合相关要求,应慎重考虑是否报考该专业。

第二十 新生入学后,我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章  资助体系

第二十 我校按照国家相关资助政策规定,设有完善的奖助贷资助体系,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向我校申请办理。其中:

1.国家奖学金:10000/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学年;

3.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全日制在校生,一档4900/年,二档3700/年,三档2900/年。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3700/年;

4.学校奖学金:一等3000/学年,二等2000/学年,三等1000/学年;

5.校长奖学金:8000/学年。

第二十 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按照国家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手续。凡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学校不再受理其助学贷款申请。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省份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证明在当地的县(市、区)教委贫困生资助中心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入学。学校对特困生实行困难资助,同时辅以勤工助学制度,以保证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  学费、住宿费、网址、联系方式

第二十 学费: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每生6250/学年。

第二十 住宿费:收费以重庆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为准,其中:住宿8人间500/学年;6人间1000/学年;4人间1200/学年。

第二十 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际学习时间和实际住宿时间,以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二十九 学校网址:http://www.cqgmy.cn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1.联系电话:023-728063017280630272806303

2.电子信箱:cqgmzsb@163.com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 特别声明:学校未委托任何社会招生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录取事宜,未经学校招生部门录取而产生的问题学校概不负责。考生和家长如遇招生诈骗等问题可以通过信函或电话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反映或投诉(电话:023-72806353)。

第三十 本章程由重庆工贸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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