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全称: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英文名称:Qinzhou Preschool Education College.
院校标识码:4145014693。
办学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西环南路89号。
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专科学校。
办学层次和学制:专科,三年。
学校简介:
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主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坐落于“中国坭兴陶之都”“中华白海豚之乡”的美丽滨海运河城市——钦州。近年来,教育教学成果丰硕,师生在各级各类教学技能大赛中获得300余项国家级、自治区级奖励。学校先后被评为“国家‘1+X证书’试点院校”“第三批全国围棋师资培训试点单位”“自治区文明校园”“钦州市幼儿教育人才小高地”“钦州市艺术教育人才小高地”“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基地”等荣誉称号,学校“师·悦”文化品牌入选广西高校校园文化建设“一校一品”特色品牌。
第三条 本章程仅适用于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考招生工作,招生对象为参加2025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学生。其他类型招生工作请参阅我校相应招生简章。
第四条 学校面向广西、贵州、四川、云南、湖南、重庆、江西、广东、福建、黑龙江、辽宁、陕西、吉林、山东、山西、湖北、河南、河北、安徽、江苏等省(区、市)招生,实际招生计划以各省(区、市)教育厅公布为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开展录取工作。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学校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计划
第八条 2025年招生专业有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音乐教育、音乐表演、舞蹈表演、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体育教育、体能训练、应用英语、行政管理、电子商务、中文、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医学营养、精细化工技术、跨境电子商务等18个专业,计划招收全日制高等专科学生4000人,具体招生人数以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公布为准,并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及自治区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确定提档比例,原则上比例为1:1.05,具体比例依照生源情况及招生省份的文件要求而定。
第十一条 学校执行各省(区、市)的高职高专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专业录取过程中,投档成绩相同时,按考生生源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型专业的录取原则如下:
(一)关于提前批次的录取
1.体育类专业录取。
我校体育类专业有体育教育和体能训练2个专业。报读我校体育教育、体能训练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统考,且文化成绩和体育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考生,我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投档规定,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体育教育、体能训练的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级统考成绩,我校不另外组织校考。
2.艺术类专业录取。
我校艺术类专业有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等3个专业。报读我校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专业的考生,须参加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艺术类专业统考,且文化成绩和艺术统考成绩均需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规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对于满足以上条件的考生,我校执行各招生省(区、市)的投档规定,依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音乐表演、舞蹈表演、艺术设计的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级统考成绩,我校不另外组织校考。
(二)关于普通批次的录取
1.学前教育、早期教育、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中文、行政管理、电子商务、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应用英语、医学营养、精细化工技术、跨境电子商务等11个专业的录取。学校以“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为原则,对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结合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专业安排。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在全部有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2.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的录取。
报读我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的考生,学校以“艺术统考分优先、遵循志愿”为录取原则。对同批次进档的考生,参加相应音乐类、美术类艺术统考并取得相应成绩的,按艺术统考成绩从高到低优先录取,艺术分相同的情况下先录取投档分高的考生;录完此类考生再按投档分从高到低录取同批次进档的考生,直到该专业的计划录满。音乐教育、美术教育专业考生的艺考成绩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或考生所在省(区、市)组织的专业统考成绩,我校不另外组织校考。
第十三条 我校公共外语课及相关专业课不具备非英语语种开设条件,请非英语语种的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四条 男女生比例和民族成份不限。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与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与相关降分的政策规定,并计入总分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录取名单将在我校招生信息网站上公布。
第五章 体检标准
第十七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遵照执行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联联合会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学前教育专业不录取口吃、色盲、有精神病的考生;美术教育、艺术设计专业不录取色盲的考生;舞蹈表演专业要求女性身高不低于158CM,男性身高不低于165CM。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学生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学费和住宿费均按学年制收缴,其中住宿费标准为:1550元/年·人(3-4人间)、1500元/年·人(5人间)、1350元/年·人(6人间),各专业学费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
专业 代码 |
专业名称 |
学制 |
收费标准(元/年) |
1 |
570102 |
学前教育 |
三年 |
|
2 |
570101 |
早期教育 |
三年 |
7000 |
3 |
520802 |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 |
三年 |
7000 |
4 |
570110 |
体育教育 |
三年 |
7000 |
5 |
570108 |
音乐教育 |
三年 |
7000 |
6 |
570109 |
美术教育 |
三年 |
7000 |
7 |
570310 |
体能训练 |
三年 |
7000 |
8 |
550202 |
舞蹈表演 |
三年 |
8500 |
9 |
550201 |
音乐表演 |
三年 |
8500 |
10 |
550101 |
艺术设计 |
三年 |
8500 |
11 |
570209 |
中文 |
三年 |
6500 |
12 |
590206 |
行政管理 |
三年 |
7000 |
13 |
530701 |
电子商务 |
三年 |
7000 |
14 |
540105 |
研学旅行管理与服务 |
三年 |
7000 |
15 |
570202 |
应用英语 |
7000 |
|
16 |
520805 |
医学营养 |
三年 |
8000 |
17 |
470203 |
精细化工技术 |
三年 |
7500 |
18 |
530702 |
跨境电子商务 |
三年 |
7000 |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服务性收费:借阅图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宿舍热水费由学生按实际消耗热水量自愿刷卡消费,收费标准为38元/立方米;伙食费自愿自主消费,饭堂消费可兼容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校医室免诊疗费,药品和材料费按自治区和钦州市医疗服务价格收取。
(二)代收费:新生体检费85元/人;教材费1000元/年·人,当学年结清,多退少补;超定额水电费,按当月物价部门核定的水电价格另行收费。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了“奖、勤、贷、补、减、免”助学体系,强力打造励志强能的发展型育人模式。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还专门设立特殊经济困难学生的临时补助项目,通过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多重举措,确保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考生被录取后,应在规定时间到校报到注册,如不能按时,应向我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无故逾期不报到注册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录取资格复查,体检或录取复查不合格者,按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考生的户口,可由考生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迁移,如办理户口迁移,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当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第八章 毕业与发证
第二十三条 学生修完学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且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为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录取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我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与本章程如有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电话:0777-2596788、2596789(兼传真)。
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西环南路89号。
邮编:535000。
邮箱:qzyzzsb@126.com。
钦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202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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